近几年,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引发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以往,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是对不安全食品进行防范规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的要求已从满足温饱需要转向对食品安全、营养等多元价值的需要。相应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也需要从事后监管向源头防范体制转变。日本在世界上被公认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最为健全、食品事故最少的国家之一,借鉴邻国日本的经验,对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律理念的进步、法律体系的健全都有很大的帮助。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通过比较中日两国对食品安全立法过程的演进及不同的法律体系,比较研究两国法律结构性特征,以及两国法律变迁背后的制度性原因。第二章主要是比较中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是从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机构设置、信息协调和危机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第三章是对食品安全预防与危机管理体制进行了比较,本文认为日本“三权分立”式的风险评估、监测制度行之有效,值得我们的借鉴;日本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系统制度促进了风险信息的共享与协调;中日应急管理体制的比较上,中国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依靠政府权力的命令等问题。总之,中国还未确立侧重从食品源头监管食品安全的理念,与日本存在诸多差距。第四章是结合上述比较来从宏观上讨论对我们食品安全工作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