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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前准备程序角度看“答辩失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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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答辩”通常被视作被告方(广义概念包括被上诉人方)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非诉讼义务——即所谓“答辩权”,从权利角度而言,既为权利则行使不受强制,不行使也无法律后果,被告可以进行答辩,也可以放弃答辩;因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虽规定了答辩的行使、期限等内容,但宥于上述纯粹的诉讼权利理念,而未规定当事人未按期答辩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即答辩失权制度的缺位。从诉答程序在整体诉讼过程中的定位看,应该是通过一种合理机制,促使当事人双方及法院以尽量短的时间及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关于纠纷案件充分详实的信息,从而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或完善解决打下良好基础,而“答辩失权”是诉答程序制度不可或缺的、也是核心的组成部分。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看,由于答辩制度在当事人诉讼义务设置方面的形同虚设,导致被告方当事人可以采取怠于抗辩、拖延诉讼、证据突袭等方式刻意制造诉讼障碍,使得相应的审前准备、证据失权、不应诉判决等相关制度亦无从得以真正建立,此严重影响了诉辩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造成包括当事人诉讼成本在内的社会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尤其在公众权利意识(包括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觉醒、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时代背景下,此种制度的欠合理性使得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面临审判效率提高的困境。本文尝试从完善审前准备程序的角度,由“答辩失权”法律概念入手,结合审前准备程序的地位、作用、价值及其与“答辩失权”制度之间的关系,两大法系关于“答辩失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内容特点,并通过大量实际案例的司法实践分析、我国立法层面关于“答辩失权”制度设置曾所作出的努力及理论界正反两方面的意见争论,对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构建的可行性、迫切性、具体内容的制定、审前准备程序制度的相应完善、相关立法建议及程序正义诉讼意识的提升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究,以期为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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